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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代罗马大地产制

    古代罗马的土地所有制。“大地产”一词的拉丁文为latifundium,由latus(意为广阔)和fundus(意为地产)复合而成。大地产有的连成一片,也有的分散于多处。

    公元前 2世纪,罗马成为地中海霸国,领土迅速扩张,公有地猛增。监察官主持出租甚至拍卖公有地。元老和骑士通过购买、承租公有地和兼并小农土地,占有数百乃至数千尤格(1尤格合1/4公顷)的大片田产。格拉古兄弟改革中推行的限制占有公有地的措施,以及公元前 1世纪内战时期广泛采用的没收政敌地产和安置老兵的措施,曾一度抑制了大地产制的发展。随着罗马帝国的建立和领土的进一步扩张,从公元 1世纪起大地产制日益盛行,2~5世纪成为整个地中海地区重要的土地所有制形式。皇室是最大的土地所有者,在许多地方拥有大地产。私人大地产也日益发展。由于 3世纪危机及其后的战乱和苛税,自治市内的中、小土地所有者纷纷破产,更有利于大地主兼并土地。

    大地产的经营形式因时因地而异。在公元前 2~公元 1世纪,罗马奴隶占有制经济的繁荣是与使用奴隶劳动的中、小农庄的兴旺联系在一起的。在中部意大利土质肥沃、交通方便地带,多建立面积100~200尤格的中型农庄(Villa),设置管庄人员,利用奴隶劳动,种植葡萄、橄榄等经济作物,从事商品性的专业化生产。在南部意大利,多粗放经营的大片牧场,名萨尔图斯(Saltus)。意大利比较偏远地区的农田则出租给自由佃农耕种。在西西里和阿非利加省,主要是奴隶制的大型谷物庄园。大地产主往往同时有多处地产,并兼采各种经营方式。后来由于奴隶反抗加剧,使用奴隶生产变得无利可图,中型农庄趋于衰落。许多大地产被分成小块出租给隶农和其他类型的小农。只有少部分大地产仍然采取集中经营方式,使用奴隶和服劳役的隶农劳动。公元 2世纪开始出现带有越来越明显的自然经济性质的大庄园,这种庄园中有为其自身需要服务的手工业作坊。随着奴隶占有制生产方式危机的不断深化,城市日趋衰落,商业萧条,大地产的闭塞性和独立性日益增长,有的庄园中开始出现集市。独立于城市之外的私人大地产,不仅蚕食城市公有地,而且通过庇护制兼并中、小土地所有者的土地,使越来越多的隶农固着在土地上。3~5世纪罗马帝国各地大庄园的发展和隶农人身依附程度的加深,标志着奴隶占有制社会内部封建生产方式的因素逐渐增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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