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折帛

    南宋折纳绢帛的一项重赋。南宋初,在和买演变为定额税的同时,又将夏税与和买绢帛之类折纳钱币。广西路在北宋时已将夏税麻布改纳折布钱,南宋时又加重税额。川峡四路有两川(成都府路、潼川府路)畸零绢估钱、四川激赏绢(后利州路与夔州路减免,则称两川激赏绢)、两川绵估钱、西川(成都府路)布估钱,则将绢、绵、麻布等折铁钱与纸币钱引输纳。在江南、两浙等路,则有东南折帛钱。最初在建炎三年(1129),规定两浙路全部上供䌷绢,每匹折钱二贯。后又按夏税、和买䌷绢一半折钱的比例,推广于各路。

    南宋东南各路各个时期的折帛比例不尽相同,如宋孝宗赵眘时曾规定䌷折二分,绢折三分,绵折五分,而各地官吏又往往不按规定比例征收折帛钱。东南折帛钱额最高曾达每匹十贯以上,绍兴十七年(1147),规定两浙路夏税䌷绢每匹折钱七贯,和买䌷绢每匹六贯五百文,绵每两四百文,江南路䌷绢每匹六贯,绵每两三百文。宋孝宗时,规定东南折帛钱以铜钱、东南会子中半输纳,南宋晚期,又改为以铜钱、关子中半输纳。在某些地区,官吏还迫令百姓折银输纳。据绍兴后期统计,东南折帛钱收入达六百万贯左右,为南宋极其沉重的一项赋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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