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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役

    宋代役法之一,又称工役。宋官府按照坊郭、乡村民户丁口多寡或户等高低,征调丁夫,从事劳役。宋初规定男子二十到五十九岁为丁,凡城乡有一丁以上的民户都须承担夫役,但官户享有免役特权。正在担任职役的乡村上民暂免夫役,客户作为国家的编民,也要按丁应役。宋代夫役多用厢兵,故民户夫役负担比前代略有减轻。北宋时,每年春季征调丁男修筑黄河堤岸,谓之“春夫”。一旦出现水患,则征调“急夫”。此外,夫役还用于筑城、开河、盖屋、修路、采矿、运粮等。北宋时还出现所谓免夫钱,如宋神宗熙宁十年(1077),允许距河七百里以上的民户交钱免差,谓之“免夫钱”,以雇民夫,但尚未成定制。宋哲宗元祐三年(1088),正式改变差夫旧制为雇夫新法。但此后也未全用雇法。元祐时曾规定,夫役不问户等贫富,概以男丁科差,以至出现上户偏轻、下户偏重之患。五年,改为各地州县可用丁口、也可用户等科差夫役。宋徽宗大观间,命修河春夫,皆纳免夫钱,“定为永法”。宋徽宗末年,征调山东、河北民夫运粮到燕山府(今北京),民力告竭,纷纷起义。接着,又在全国范围征收免夫钱,每税钱一贯收免夫钱十贯,或按照户等计口出钱,每夫二十到三十贯。南宋时,某些地区继续征收免夫钱,但民户并未免役。地方官府往往计算田亩,强征民夫筑城,护送官员,运输军粮武器,修治桥道,建造馆舍等,劳役仍然十分沉重。上户富室出钱雇人或强迫客户代役,夫役的实际负担者是下户和客户。所以,夫役是封建国家强迫广大农民负担的无偿劳役。

    参考书目

    梁太济:《两宋夫役的征发》,《宋史研究集刊》,浙江古籍出版社,1986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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