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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名田

    亦称更名地。原是明朝的“藩封之产”,散布于直隶(今河北)、山东、山西、河南、湖北、湖南、陕西、甘肃等省,总数约近二十万顷。清初,原明朝“藩封之产”发生很大变化,或因战乱荒芜;或因藩王勋戚逃亡后,田地为农民所占有,也有不少田土为当地豪强侵占。在畿辅地区,还有被圈占为旗地的。清朝统治者从顺治元年(1644)起曾几次下诏,将这些土地收归国家所有。康熙七年(1668),清廷为了加速垦荒,增加赋税收入,下诏将“废藩田房悉行变价,照民地征粮,其废藩名色永远革除”,次年,将土地无偿给予原种之人,令其耕种,照常征粮。这些“改入民名”的田土,因为承种者“止更姓名,无庸过割”,故“谓之更名地”。虽然诏谕中宣布更名田无偿给予原种之人,但实际情况并不完全如此。康熙四十一年,户部核准:“山东荒废明藩地基,民人情愿纳价者,每亩纳银五钱,给以印贴,守为恒业。”湖南藩产也有“屡请变价”的。乾隆《长沙府志》记载:“原明废藩田圹,奉文召民纳价,更名民田,照民赋起科。”说明有的百姓得到更名地,是向封建国家纳价的。

    清朝政府通过更名田形式把一部分藩产无偿地交与原耕佃农承种,使其成为拥有合法土地所有权、只缴纳封建国家赋税的自耕农民。但是,由于在实行更名田以前,很多地主豪强侵占了不少藩产,以后又借认垦荒田名义,广为搜索,所以,更名田的好处实际上多为地主豪强所取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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